01| 案情簡介
某幼兒園4歲女童小雨(化名)連續三天無人接送,老師通過預留的聯系方式也無法尋找到小雨的家長,出于對孩子的照顧,幼兒園老師每晚都將小雨帶回自己家照看。第三天,老師和園長商量之后,看能否在小雨的書包中找到住址、聯系電話之類的信息,然而,打開書包后卻發現了五套衣物,老師瞬間紅了眼……連忙報警。
圖源 |深圳灣教育
經調查,小雨父親平時并不關心孩子,父母因離婚糾紛互相推諉責任,母親故意將孩子遺棄在幼兒園,以為孩子的爺爺奶奶會去接孩子,可爺爺奶奶并不知道小雨一直在幼兒園的情況,一家人均未履行監護職責。最終,員警介入后找到孩子親屬,避免了更嚴重的后果。
02| 法律分析
▷ 父母監護責任不可推卸
法律依據:
《民法典》第26條: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、教育和保護的義務。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16條:父母不得使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。
本案分析:
小雨的父母因情感糾紛拒絕履行監護職責,母親故意將孩子遺留在幼兒園,父親長期疏于照顧,均違反了法定監護義務。即使父母離婚,也需通過協議或訴訟明確撫養權,而非互相推諉。
圖源網絡|畫面與案件無關
▷ 遺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
《刑法》第261條:對年幼、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,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,情節惡劣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
本案分析:
小雨母親明知孩子無人接送,仍故意將其遺留在幼兒園長達3天,且未告知其他監護人,可能涉嫌「情節嚴重」。若查證屬實,可能面臨刑事追責;父親長期不履行撫養義務,亦可能被追究責任。
▷ 幼兒園的強制報告義務
法律依據:
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21條:學校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侵害或面臨危險時,應立即向公安、民政等部門報告。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14條:教育機構發現未成年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,須強制報告。
本案分析:
幼兒園老師在聯系家長無果后及時報警,履行了法定義務。若未及時報告導致后果加重,園方可能承擔行政責任。
▷ 監護權撤銷制度
法律依據:
《民法典》第36條:監護人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,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,撤銷其監護資格。
本案分析:
若小雨父母持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,居委會、婦聯等機構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權,并指定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或其他合適人員擔任監護人。
04|父母吵架對孩子的不良影響
若將父母的爭吵比作一場風暴,孩子便是風暴中心的無辜者。心理學研究顯示:長期暴露在父母沖突中的孩子,大腦杏仁核(負責恐懼情緒)活躍度顯著增高,而前額葉皮層(負責理性思考)發育滯后,易形成
「高敏感人格」。
圖源網絡|畫面與案件無關
不同年齡段的孩子會以不同方式「受傷」:
0-3歲:即使聽不懂爭吵內容,也會因激烈語調產生生理應激反應,出現睡眠障礙、發育遲緩;
4-7歲:70%的孩子會產生「自我歸因」心理,認為「都是我不乖爸媽才吵架」;
8歲以上:可能用叛逆行為轉移家庭矛盾,或過度討好他人形成「假性獨立人格」。
更嚴重的是,這種傷害具有代際傳遞性。美國兒童心理協會追蹤研究發現,童年經歷父母激烈爭吵的人群,其子女出現情緒障礙的機率比普通家庭高出3倍。爭吵中的父母,實際上是在用孩子的未來為當下的情緒買單。
04|社會警醒
若夫妻婚姻確難維系,請學習家庭「解體范本」——共同出席孩子生日、明確告知「爸媽只是換種方式愛你」。
心理學中的「家庭系統理論」指出:穩定的養育關系比完整的家庭結構更重要。
圖源網絡|畫面與案件無關
那個在幼兒園由老師照顧了三日的小女孩,或許會忘記書包里的衣服,但被遺棄的恐懼將滲入潛意識。法律能懲罰失職的父母,卻難以修復折翼的童年。真正治愈孩子的,永遠是父母放下對峙的手,轉身牽起的溫柔。
請記住:你們爭吵時摔碎的不是婚姻,而是孩子對世界的信任;你們和解時重建的不僅是感情,更是一個靈魂的避難所。